又是字体侵权?电影《九层妖塔》使用7个字,被判赔偿14万!

电影中出于场景需要,常常会使用一些毛笔字、绘画等作品制作报纸、书本等道具,以满足场景需求,烘托时代氛围。

然而,当下版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很多人对自己的作品申请了版权保护,在商业活动中若未经允许使用某些字体、图片,很可能造成侵权。

电影《九层妖塔》就因字体侵权被告上法庭,7个毛笔字的擅自使用,被判赔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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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层妖塔》剧照

本案原告向佳红,是一位书法名家、书法字体创作者,著作有向佳红毛笔行书电脑字体(非商业版)、向佳红中华金榜电脑字体(非商业版)等作品。

电影《九层妖塔》中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 日”、“报”七个毛笔字,正是向佳红所创作的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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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电影制作方梦想者电影公司等四公司使用以上文字作品未经许可,未署名,向佳红以侵害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将之诉至法院。

 

据悉,电影《九层妖塔》的制作过程中,在制作电影道具时形成了涉案作品的复制件,并且在电影拍摄过程中,将涉案作品固定在电影胶片上并能够再现涉案作品,亦形成了涉案作品的复制件,属于复制行为。该行为未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即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

向佳红在自己《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并未表明其作品具有未经其许可即可以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意思表示,因而不能否定使用者未经授权进行使用的过错。电影中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向佳红的作者身份,侵犯了向佳红的署名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四被告向原告向佳红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向佳红经济损失十四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近年来,字体侵权的案例层出不穷,涉及的类型主要分为字库侵权和字体侵权。业内人士指出,一般认为,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于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的计算机字体一般被归为美术作品,从而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随着司法实践中对单字字体和字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日趋清晰,势必会加大对字库、单字字体的保护力度。

 

参考: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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