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鲁日”商标案:遏制损害网红姓名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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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作为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姓名权的典型案件——“宝鲁日”商标异议案上榜。

案件回顾

宝鲁日(异议人)针对内蒙古牛牛勇敢商贸有限公司(被异议人)申请的第60172218号“宝鲁日”商标提出异议,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的姓名权。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宝鲁日”为知名乡村生活记录博主名称,在抖音等社交平台具有大量粉丝及播放量,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对该名称存在知晓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宝鲁日”与异议人姓名相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侵犯。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裁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了对姓名权的保护。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可能对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其中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译名、别名等。

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指出姓名权保护适用要件:1、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3、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姓名权人许可。

在本案中,“宝鲁日”作为内蒙古地区的美食博主,通过在抖音等社交平台上分享乌拉特草原的风土人情和生活方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人作为内蒙古企业,对“宝鲁日”这个姓名存在知晓的可能性。同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干;蛋;奶酪”等商品上,与美食息息相关。因此,在未获得“宝鲁日”授权的情况下,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构成了侵犯“宝鲁日”在先姓名权的行为。

典型意义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像“宝鲁日”一样的乡村网红们,通过记录当地的日常生活,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又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促进着乡村经济发展。本案对草原旅游达人的姓名权给予法律保护,体现了商标法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意义。同时遏制了损害网红姓名权的行为,助力乡村经济新发展,对于鼓励乡村振兴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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