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ARSON”商标案:打击攀附他人商誉的商标注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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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作为因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行为予以无效宣告的典型案例——“DEMARSON”商标无效宣告案上榜。

案件回顾

德玛森公司(申请人)针对泉州市弘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申请的第47589108号“DEMARSON”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申请人主要理由:其独创的“DEMARSON”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该商标完全相同,且被申请人并未对其独立创作争议商标作出合理解释。此外,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设立了多家公司,共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远远超出生产经营需要,且不乏抄袭他人品牌之商标,上述主体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声誉,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字号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同时,被申请人与其18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设计师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经营范围还包括商标代理等业务。可见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恶意串通囤积、摹仿他人商标或姓名、规避《商标法》相关规定的一贯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最终,判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条所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一般存在以下情形:1、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2、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3、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在个案中,判断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除了考虑商标申请数量、被抢注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外,还会综合考虑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意图、关联关系人共同实施商标抢注、其他恶意情节等因素。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共在17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6件商标,其他相关主体均在近20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0至40件商标,并且不乏与他人在珠宝首饰领域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完全相同的商标。同时,被申请人部分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还包括商标代理业务等,存在明显地规避《商标法》规定的主观故意。

上述主体恶意注册行为较为分散、隐蔽,在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充分考虑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构成、使用意图以及注册后的行为等因素。最终,判定该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典型意义

该案在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的基础上,一并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共19家关联主体统一收录到重点监控名录中,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该行为也是完善商标恶意注册规制路径和利用信息化预警机制发挥重点监控、严厉打击作用的重要举措。

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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