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众人物姓名遭遇商标抢注的情况屡见不鲜,今天我们来看一起关于国内演员王宝强用姓名权无效宣告“玉宝强”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的案例。
争议商标“玉宝强”是由自然人刘克于2016年12月申请的,该商标在2019年3月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4类的“贵重金属锭,首饰盒,珠宝首饰,钟,手表,人造珠宝,小饰物(首饰),人造金刚石,项链(首饰),电子钟表”等商品上。
可以看出,争议商标“玉宝强”与演员王宝强的姓名只有1“点”之差,不仔细看的话很容易造成混淆。
发现争议商标的存在之后,王宝强于2019年7月就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根据王宝强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王宝强”姓名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本案争议商标“玉宝强”与申请人姓名“王宝强”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姓名高度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所购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申请人姓名造成损害,构成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裁定宣告无效,王宝强姓名获得保护。
除此之外,争议商标“玉宝强”并非是刘克名下唯一一件商标,其于2017年、2018年、2019年多次申请“玉宝强”商标,且都已成功注册。
王宝强应该也不会放任自由,这些商标最终的结局也会是宣告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对于姓名权的保护,包括了高度近似的文字。这意味着,公众人物姓名权维权更加方便,而且商标法对恶意注册行为打击力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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