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里巴巴于2019年1月申请注册的“双11”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申请被驳回。消息一经传出,就有网友表示震惊:双11不是阿里巴巴首先提出的吗?为什么会被驳回呢?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一审经过。一审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作为一种日期的标识,如果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公众会误认为只是日期,并不具备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性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故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随后,阿里巴巴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由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仅属于纯文字商标,“双11”整体上表达的意义与日期“十一月十一日”一样,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会引起公众的误解。另外,“双11”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如果代表不同的意义,也很难让公众注意到。
同时,阿里巴巴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明材料并不足以证明该名称已经经由阿里巴巴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不能判定诉争商标与阿里巴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亦不可作为公众能够轻易辨别的标识来使用。
最终,二审法院决定驳回阿里巴巴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宣告“双11”商标无效。
尽管“双11”是由阿里系最先提出并使用,但是如今使用这一名称的公司比比皆是,不管是日常的宣传还是“双11”当天的宣传都有,因此,很难判定该名称属于阿里巴巴的专属名称。另外,很多中老年人并不知道“双11”的存在,同样会对这一名称产生误解,如果阿里巴巴要想成功注册这一商标,不妨试试组合商标或者设计个性化的商标logo,这样或许能够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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