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2020)京0101民初92号,初审法院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汇源食品公司诉称,被告汇源兴业公司、田川工贸公司、大齐商贸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纯净水”商品(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汇源”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全凤德商店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汇源兴业公司将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同田川工贸公司、大齐商贸公司一道将该企业名称标注在被控侵权产品瓶颈处,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查明后认为,被告汇源兴业公司企业字号“汇源兴业”中的“汇源”文字与原告“汇源”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等,被告汇源兴业公司、田川工贸公司、全凤德商店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汇源兴业公司、田川工贸公司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裁判结果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源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3万元;被告北京市顺义全凤德商店赔偿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等。
那么,商标侵权怎么判罚?下面请看构卓企服的小编详细介绍。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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