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因侵犯“国窖1573”“五粮液”注册商标权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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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假酒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承担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触犯刑法。商家应规范经营,从正规渠道进货,严格把关,保证出售商品的质量。

北京某公司因侵犯“国窖1573”“五粮液”注册商标权被处罚!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查处。

  京昌市监处罚〔2023〕455号显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销售的3瓶国窖1573(酒精度:38%vol,规格:500ml/瓶),店内零售价:700元/瓶,1瓶五粮液52°(酒精度:52%vol,规格:500ml/瓶),店内零售价:950元/瓶,经泸州老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鉴定人现场鉴定,均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货值金额3050元,违法经营额0元。 当事人采购并销售的上述商品未能提供供货者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进货票据,也未记录食品采购台账。构成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9150元并没收非法财物,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查询发现,该公司此前就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处罚的情况。

  2019年1月23日,当事人从一送货上门大货车上购进了百年牛栏山陈酿(52度*400毫升)30瓶,购进百年牛栏山陈酿(36度*400毫升)48瓶,购进牛栏山陈酿(42度*500毫升)120瓶,放置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苍龙街2-1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19年1月25日上午,执法人员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当事人现场所销售的上述商品均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注册证第866912号)。鉴定人员现场出具了鉴定报告及相关资质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的百年牛栏山陈酿(52度*400毫升)每瓶进价83元,每瓶售价99元,未售出。百年牛栏山陈酿(36度*400毫升)每瓶进价81元,每瓶售价98元,未售出。牛栏山陈酿(42度*500毫升)每瓶进价9.5元,每瓶售价11.5元,未售出。综上所述,根据其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9054元。

  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百年牛栏山陈酿(52度*400毫升)30瓶;百年牛栏山陈酿(36度*400毫升)48瓶;牛栏山陈酿(42度*500毫升)120瓶。对当事人罚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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