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泰康”商标不能共存,驰名商标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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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了一份生效判决,涉及一起商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性。一个商标名为“泰康之家”,注册在养老院等服务上,而另一个商标名为“泰康之脉”,注册在奶瓶、假肢等商品上。前者认为后者的商标是对其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因此提起了诉讼。这个案件引发了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是否能够获得跨类保护?

俩“泰康”商标不能共存,驰名商标有何区别?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原告的商标在养老院服务领域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被告商标注册的商品,如奶瓶、假肢等,与养老院服务及其医疗配套服务相关。因此,被告商标的使用很容易让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从而损害了原告泰康集团的利益。

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是商标权保护制度的一种扩展,商标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那么,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有什么区别呢?

1、认定部门不同:驰名商标,是由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的。著名商标,则是由省级工商部门认定的。

2、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必须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并享有较高声誉的,而著名商标只需满足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即可。

3、保护范围不同:驰名商标不仅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还能根据认定部门的不同得到商标局及司法部门的保护。而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明显小于驰名商标。

4、宣传作用不同:《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而经认定的著名商标可以用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宣传上。

5、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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