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年今日丨28年前的今天,首批“中国驰名商标”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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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年轮在不停地前进,回顾28年前的今天,首批“中国驰名商标”诞生。

 

1991年9月19日,茅台牌(酒)、凤凰牌(自行车)、青岛牌(啤酒)、琴岛·利勃海尔(电冰箱)、中华牌(香烟)、北极星牌(钟表)、永久牌(自行车)、霞飞牌(化妆品)、五粮液(酒)、泸州牌(酒)、健力宝牌(饮料)等124枚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提名奖。

 

在时代的剧变下,这些带有很多人回忆、耳熟能详的品牌,有些依旧存在,而有些已经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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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

曾经一段时间,大家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象征,用于宣传等活动中,但是这种以政府为公信力为产品质量做担保的行为,存在很多弊端。一旦品牌出现问题,消费者可能会失去对品牌的信任,进而导致颁发荣誉的政府“背锅”。

 

因此,商标法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那么,认定驰名商标是不是就没有意义了呢?并非如此。认定驰名商标,对于企业而言,首先肯定是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家喻户晓的品牌。其次,驰名商标还可以受到更广泛的保护,包括对抗恶意抢注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防止其他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以及地方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法规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在历史的长河中,就算这些品牌已经黯然退场,但是驰名商标永不褪色,往往被大家所牢记,留下一抹浓重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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