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的爆火,带来的不仅仅是短视频领域的发展,还引发了“抖”相关的商标申请热潮。
之前,抖音公司不断对各类“抖”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可惜结果不尽如人意,依然有很多“抖”相关的商标获准注册。
但近期,抖音公司成功异议了“广抖”和“豪抖”商标!
据了解,“广抖”和“豪抖”商标分别由厦门垦垦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桥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类别分别是41类教育娱乐和42类技术服务。
在公告期内,抖音公司对这两件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两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查发现,两被异议人及其多个关联公司申请了大量商标,且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使用意图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明显缺乏实际使用意图,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最终,商标局决定,第49712501号“广抖”商标和第49711908号“豪抖”商标不予注册。
什么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了十种情形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10)其他可以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上述情形中所指的“数量巨大”“大量”需要结合申请人情况、所申请商标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近年来,一些申请人故意大量囤积商标进行牟利,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也是对商标资源的浪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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