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猿辅导”与“猿策划”是否构成近似?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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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教育培训行业可谓是风波不断,教育培训特别是在线教育培训领域因乱象频现、消费投诉居高不下等问题,已被中国消费者协会、江苏省消保委、上海市消保委、深圳市消委会等多次点名,引发消费者担忧。作为现阶段领跑行业的教育机构——猿辅导有一个依靠全面的产品矩阵,猿题库、小猿搜题、猿辅导、小猿口算、斑马AI、粉笔网等等,在疫情期间知名度大增,而今却也自顾不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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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贞观雨公司以下简称猿力教育公司北京博雅甲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公司“猿策划”与“猿辅导”“猿题库”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这个问题上对簿公堂。

 

近日,上诉人猿力教育公司(原贞观雨公司)与被上诉人博雅公司因“猿策划”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而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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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审庭审过程中,猿力教育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未被划分为类似服务没有异议,但其认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只是参考,并非唯一标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已构成类似服务。

 

对此,法院一审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属于4102、4103、4105群组,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教育;培训;教学"等服务上,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属于4101、4104群组。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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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诉争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由中文"猿策划"、汉语拼音"YUANCEHUA"和图形构成。诉争商标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猿力教育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猿力教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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