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喜团公司)控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法律文书。
案由为杭州喜团公司旗下社交电商平台“喜团”商标的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驳回原因是在杭州喜团公司申请之前,上海亨融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注册在先,且杭州喜团公司申请的“喜团”商标与上海亨融公司注册商标的文字“喜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同,二者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向杭州喜团公司发布《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喜团”商标的注册申请。
杭州喜团公司不服知识产权局的决定,认为“喜团”商标为其公司独创,与上海亨融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喜团”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喜团”商标经过杭州喜团公司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于是上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商标准许注册决定。
但法院的审判结果并没有如杭州喜团公司所愿。裁判文书披露,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杭州喜团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申请注册“喜团”商标,而在此之前,“喜团”商标已于2010年5月20日申请注册,专用期限自2011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现商标注册人为上海亨融实业有限公司,所以该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法院认为杭州喜团公司申请的商标与注册在线的商标均由汉字“喜团”构成,若共同使用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并且杭州喜团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杭州喜团公司的败诉,意味着其旗下社交电商平台“喜团”的名称不具备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而这或将成为以后发展中的巨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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