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各地要全面、准确把握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判断标准,做好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衔接,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积极引导当事人信用修复,用好信用监管工具,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强大合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过去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应以本文件为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九条 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三)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四)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
(五)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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