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要求商标注册申请必须以电子形式提交,中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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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一项新条例,要求申请人必须以电子形式向USPTO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上述条例最初预定于2019年10月5日实施,后经调整,延后至2019年12月21日实施。

实际上,USPTO早在2019年7月便对外公布了上述电子商标注册申请条例的具体内容。根据该条例,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通过USPTO的商标电子申请系统(TEAS),以电子形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如申请人在对USPTO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或者在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时,必须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沐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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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其中全面推进商标注册申请全程电子化是重要的一环。

自2006年12月,我国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就开始试用。直至今年9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下称《规定》)实施,标志着商标电子化申请时代全面到来。商标电子申请无疑是我国商标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进展。在当前信息网络技术急速发展和我国商标申请注册数量飙升的新形势下,开展商标电子申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规定》,商标电子申请是当事人将商标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商标申请。商标电子申请需要利用信息网络平台作为申请的技术支持,利用技术手段实现简便、快捷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规定》对于商标电子申请的用户注册、申请程序和要求、电子申请的委托代理、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要求、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电子商标送达的确认、电子送达商标文件的日期、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内容,以及与纸质申请文件相关规定的协调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冯晓青认为,这些规定为广大企业等商标注册申请人通过电子形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能够保障电子申请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要求。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进行强制性规定,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

商标电子申请在带来便利化同时也给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此后,大量客户可以通过网络自行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前端的申请业务可能会流失,伴随着大量前端申请业务的流失,后端的撤销、异议、复审、行政诉讼等业务都可能面临新的市场竞争与挑战。这就要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更高的专业水平、更好的服务精神,更强的业务人才直面互联网时代的挑战。

资料整理于中国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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